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應當公開和按照規定不予公開的企業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有關程序進行審核和保密審查。 第二條 審核和保密審查的原則是“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分級審核”、“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第三條 審核及保密審查的重點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關信息公開和保密規定要求。 第四條 審核的內容是公開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五條 公開的企業信息應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出。由公司各部門所制定信息,列出公開的內容、范圍、形式等,按層層把關的程序報有關負責人審查。 (二)審查。擬公開的信息先報部門負責人審查,再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查。在制作公文過程中同步進行保密審查,即報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查。 (三)公開。經過審核和保密審查的信息由公司辦公室向社會公開,未經審核、保密審查及備案登記的企業信息不得公開。 (四)反饋。由公司各部門所在信息公開后,應采取多種形式接受群眾對企業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處理并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反饋有關情況。 第六條 公司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在職權范圍內,根據《揚州市國資委關于推進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結合保密規定進行審核(查)并決定是否公開和如何公開。企業信息在公開前,審核人必須認真核對,防止出現信息錯漏現象。對公開信息審核程序不到位,簽批手續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開。 第七條 在公司內部公開的信息,由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核同意后進行公開。 第八條 下列企業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 (二)公開后會影響可能引起消極后果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或者以不公開為條件向公司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的;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案件辦理或危及個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與刑事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刑事訴訟依法、公正進行的; (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或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條 本制度規定應當公開的企業信息,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報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批準不予公開。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報有關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對審核不嚴、公開內容失真、造成負面影響以及出現泄密等問題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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